- 未經客戶的允許,禁止將書面文章、電子檔案、以及口頭取得的一切「機密資料」透漏給第三者。
- 未經客戶的允許,禁止將「機密資料」使用或沿用於執行業務或翻譯作業以外的目的。
- 除執行業務及翻譯作業之目的以外,禁止複製、複印「機密資料」。
- 機密資料保密合約 (範本)
- 本合約之目的係在維持 貴我雙方從事各自之營業活動同時,得以保護機密資料。 貴我雙方同意當一方(以下稱「揭露者」)揭露機密資料予另一方(以下稱「收受者」)時應援用本合約條款。
第一條 揭露
資料之揭露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:
-
書面
-
與其他項目一併交付
-
接觸機密資料,例如接觸在資料庫內之機密資料
-
口頭揭露或交予收受者觀看
第二條 保密義務
收受者同意:
-
應以與處理自己之機密資料相當之注意程度處理揭露者之機密資料,以免遭揭露、公開或散佈
-
僅得為原先揭露之目的或為了揭露者之利益而使用機密資料
收受者得揭露資料予:
第三條 保密期間
機密資料保密期間係自最初揭露日起算一年
第四條 除外條款
收受者得揭露、公開、散佈並使用下列之機密資料:
第五條 免責條款
- 揭露者對於所提供之機密資料不為任何保證。
- 對於因使用依本合約所揭露之機密資料而造成之任何損害,揭露者均不負賠償責任。
- 收受者不因本合約之簽訂或任何機密資料之揭露,而取得揭露者現在或其後所擁有或支配之商標、著作權或專利之授權。
第六條 一般事項
- 貴我雙方不因本合約之簽訂,而有揭露或收受機密資料之義務。
- 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,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、義務移轉予第三人,否則該移轉無效。
- 收受者得自由為下列行為,不因本合約之簽署而受拘束:
-
提供可能與揭露者之產品或服務有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予他人
-
提供產品或服務予揭露者之競爭者
-
自由指派其員工
- 收受者必須遵守有關進出口之法令規定。
- 雙方僅得以書面修改本合約條款。
- 任一方均得以一個月之書面通知他方而終止本合約。惟本合約條款之效力,依其性質應延續至履行完畢者,不受前述終止之影響。此項約定並適用於雙方之繼受人。
- 雙方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律,並應據以解釋及執行雙方於本合約下之權利與義務。
- 本合約係雙方關於機密資料揭露之唯一合意,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一切溝通與協議。 貴我雙方於下方簽署後,即表示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條款。本合約一經簽署,任何以可靠方式(例如:影印或傳真)所製作之本合約複製本,與本合約之原本有同一效力。
著作權維護
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,則經由客戶委託而製成、提供的所有物件,皆屬於客戶專有。此外,在執行業務之過程中,若出現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或創作時,則亦視為職務上所製作之著作物,著作權歸屬於客戶所有。